海关总署日前印发推荐 《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 3/4 出口发展的公告》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1.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 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2.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 4.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 试点